《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立案追查;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立案找不到人的,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当立案。立案后,会对嫌疑犯进行抓捕。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失踪人员的立案程序与处理
失踪人员的立案程序与处理是指在无法找到某个人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处理措施。首先,立案程序包括向警方报案并提供失踪人员的相关信息,如个人资料、照片、身份证件等。警方会根据报案信息展开调查工作,包括寻找线索、调查目击证人等。同时,家属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和协助。在处理方面,警方会与相关部门合作,如人口管理、边境管理等,以寻找失踪人员的下落。此外,家属也可以发布寻人启事、利用社交媒体等途径扩大寻找范围。在立案和处理过程中,家属应与警方保持密切联系,提供任何可能的线索和信息。失踪人员的立案程序与处理需要各方的合作和努力,以期尽快找到失踪人员并保障其安全。
结语
立案程序和处理对于找不到人的情况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该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立案并对嫌疑犯进行抓捕。而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就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在失踪人员的立案程序和处理中,警方将展开调查工作,与相关部门合作,家属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各方的合作和努力,我们希望能够尽快找到失踪人员并确保他们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