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公诉案件,若已经撤案了,意味着公诉机关经调查认为该案件不应予以立案,故撤案后若是没有新证据、新情节,那么应该不能再次立案。如果是自诉案件,若当时已经达成和解,受害方撤诉,而事后受害方又反悔的,应当不予受理,但如果受害方能证明自己达成和解时是出于被迫,并非自愿和解或者和解内容违法的,或是有新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可能会重新立案追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