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受理法院的确定是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但对于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了;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比如调动工作、颁发奖金、分配住房等纠纷应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诉,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这一时期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