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经常会因为一些小事而破口大骂,用语极其污秽。
用污秽语言当众辱骂人,行为的定性要视具体情节而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在公共场合公然用污秽语言侮辱他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只是一般简单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
第二种情况,用污秽语言当众骂人,足以毁坏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人格,使人感到不堪凌辱,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侮辱罪。
第三种情况,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扰乱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此,用污秽语言当众辱骂人不仅犯法,很有可能涉嫌犯罪。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