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高速公路超速百分之二十以上,记12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6分。除此之外,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记3分。
驾驶校车超速百分之20以上处理如下:
1、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七十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
2、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
3、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七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处1500元罚款;
4、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七十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