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纠纷代理词的书写方式:
1、首部应注明文书名称、称呼语等;
2.正文部分应当写明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以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应有代理律师署名和代理词发表日期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