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无正当理由不给盖公章怎么办?村委会无正当理由不给盖公章怎么办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乡镇政府)进行举报维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把公章使用管理纳入村民自治,并且要求,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