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职业病鉴定人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认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