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时,作出以下处理:
(1)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2)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作出职业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报告,并确保报告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二、不服职业病鉴定结论可以怎么做?
职业病鉴定是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果不服,向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病鉴定部门进行申诉,一般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个月内,对结果不认可时进行申诉,目前,进行职业病鉴定需要的材料与职业病诊断相同,具体规定可以依照国家法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在接到职业病鉴定结论后,如果对其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通过再一次鉴定后,仍有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不用担心,还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但此时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其实,很多情况中,职业病鉴定结论有误的情况较少,因此,员工在鉴定职业病前,应先明确自己是否真的患上职业病,按照法律上的规定,鉴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实际中,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否患上职业病,按照规定,员工一旦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的话,就要及时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建议在从事容易患职业病的工作前,要求单位为自己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单位工作期间的任何一次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病的,都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要是单位不予赔偿的,可以采取劳动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若是仲裁无法解决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申请职业病鉴定流程是什么
申请职业病鉴定流程为:
(一)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三)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四)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五)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六)注意事项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