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实施《婚姻法》的若干规定:
1、如果是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时应该起好带头作用,模范遵守《婚姻法》,保持我国优良传统,不得未婚同居,更不能有婚外恋、婚外性关系等行为。一般提倡晚婚。
2、现役军人在挑选结婚对象时要慎重,当军官和文职类干部恋爱时应该主动的向自己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报告,然后由单位政治机关对恋爱的对象进行政治方面的审查。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本国公民,国家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4、属于义务兵这类是不可以在部队内部或者驻守地找对象,并且在服役期不可以结婚。
5、士官一般要求也不可以在不对驻地或本部队找结婚对象。
6、军队院校的学生属于干部学员的,在校期间是不可以结婚的。
7、当现役军人要申请结婚时要由不对团级以上的单位政治机关来审批。
8、现役军人要结婚前必须要提前一个月向上级单位提交出面申请,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报告表。
9、当现役军人离婚时要严肃慎重,不能违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