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的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将处罚款,并可能吊销许可证。
法律分析
对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处罚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拓展延伸
违反无生产日期规定的行为对产品安全的影响
违反无生产日期规定的行为可能对产品安全产生严重的影响。生产日期是确定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它能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新鲜程度和有效期限。如果某个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消费者将无法准确判断其使用时效,可能会导致食品腐败、药品失效或其他潜在风险。此外,无生产日期的产品也难以追溯,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难以找到准确的生产批次和生产者,增加了食品安全和产品责任的风险。因此,严格遵守无生产日期规定对于保障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结语
严格对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的处罚措施是必要的。根据相关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将被没收,并处以适当的罚款。对于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情况,罚款额度更高。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会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还会责令停产停业,并可能吊销许可证。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可能对产品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保障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