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
1、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3423元的按3423元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2、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2015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673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423元。
3、根据相关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385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62元增加,共计2397元。
据《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我市清洁取暖补贴标准如下:
1、气代煤燃气炉供暖(适用于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对燃气表以内管线改造费用和取暖用燃气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市级财政按照12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
2、电代煤供暖。对热泵类电采暖设备购置、安装及电表以内管线改造费用,市级财政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
3、生物质锅炉供暖。市级财政按照4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
4、集中供热。以社区为单位实施区域集中供热的可再生能源取暖、多能互补取暖等清洁取暖工程项目,
依据建设项目的评估可供热面积,市级财政按照22元/平方米日每户不高于154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
取暖管网敷设至入户端口,户内取暖设施由用户自行配套。
5、节能保暖工程。参与我市清洁取暖工程并进行节能保暖改造的,市级财政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奖补区(市)。
法律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七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