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
(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商标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