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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按时扣款怎么回事

2024-05-08 来源:汇智旅游网

1.是否违约最主要要看是否有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还要再结合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才能够作出正确的判定。

2.一般来说,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房款的交付时间,作为买方,没有按时交付房款应属于违约。但是,违约的责任是因为公积金贷款未及时发放造成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买方责任,这个又需要分情况处理。

3.如果公积金贷款未及时发放的原因是在于公积金贷款中心,则因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免责,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积金贷款未及时发放的原因是在于当事人,则当事人必须为此承担违约后果。

一、怎么签订买卖二手房合同

(一)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二)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

(三)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四)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2004年比2003年该数量翻了一倍还多。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注。

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五)买方必须见房主本人

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取订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订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您能够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六)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二、购房合同可以转让吗

签完购房合同后可以转让。

购房协议是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购房协议的转让实质就是因为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但是购房人又想将房屋出售,这种交易实质属于二手房交易,但是因为没有不动产权证,不能及时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所以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交易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弄清楚购房协议中的当事人的情况,还应当前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核对信息是否有误,防止作假。

2、因为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证,买卖双方只是私下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所以,一定要预留部分尾款待房屋过户后再行支付。

3、明确房屋交付的时间,虽然房屋没有不动产证,但是买方可以及时入住占有,防止卖方反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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