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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一个亿的判几年

2024-06-06 来源:汇智旅游网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数额达到一亿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可处终身监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的规定,对贪污罪分别依情节轻重处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罪分子如实供述罪行、悔罪退赃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可在缓期执行二年后改为无期徒刑,并处终身监禁。

法律分析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的数额达到一亿的,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对犯罪分子是可以处终生监禁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结语

贪污数额达到一亿,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情况,将根据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决定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并处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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