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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2024-06-05 来源:汇智旅游网

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由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若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在于保护受害人权益,阻吓违法行为,统一裁判结果。高空坠物已成为城市公害,损害公共安全。

法律分析

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由谁承担?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若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为所有人所拥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民法典》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楼出现,高空坠物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同时,夏季易出现极端天气,刮大风时高空坠物事件概率也会相应增加。

高空坠物已经成为城市公害,损人不利己还危害公共安全。

结语

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难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应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且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对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在高空坠物事件中负有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合理性在于保护受害人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统一裁判结果。随着城市发展和极端天气增加,高空坠物已成为公共安全隐患。我们应共同努力,减少高空坠物事件,保护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四节使用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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