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宣布了监外执行,并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被交付监外执行。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被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不得监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罪犯符合条件,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请司法机关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以内,当刑期届满且罪犯仍然符合条件时,应及时释放。
法律分析
根据法院判决,在判决时就已经宣布了监外执行。从那时起,看守所就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相应的监外执行手续。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拓展延伸
依据法院判决,如何办理监外执行手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暂缓交付执行刑罚,即监外执行。然而,在办理监外执行手续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被暂缓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需要由公安机关将暂缓执行交至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其次,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暂缓执行交至其执行的公安机关的暂缓执行决定书和暂缓执行交至其执行的暂缓执行决定书后,需要在五日内将暂缓执行交付执行。最后,被暂缓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在暂缓执行期间,需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因此,办理监外执行手续需要遵循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罪犯三者之间的协作和配合,以确保暂缓执行刑罚的顺利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结语
监外执行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并非所有罪犯都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罪犯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应提出书面意见报司法机关审查批准。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计算在刑期以内。当刑期届满且罪犯病情稳定后,应及时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