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销返利就相当于是从你的销售款项里面返了一部分,给那个购买方就相当于冲减你的购买成本。那么购买成本减少,同样的,你的进项就要减少。
平销F利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如果商业企业开具普通发票,那么供货方不可以冲减销项税额。
平销F利就是供货方将商品以市场价格卖给销货方,销货方以该市场价格或者是低于市场价进行出售,供货方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对销货方进行补偿。
平销F利税务处理想必大家都知道,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明确: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F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看到这里,肯定会有人问,为什么税法上规定上冲减进项税额,而不是计入销项税额呢?我想可以从以下两点来说明一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企业或公司的经营目的是营利,对于商业企业来说,进货价格等于甚至低于销售价格,这样的行为是不符合商业逻辑的。而供货商给予销货方的F利其实是对其进货价格太高的一种补偿。其本质还是经营商常用的盈利模式,赚取差价,只不过这个差价由供货方以F利的形式来得到。商业企业销售的价格已经是市场价格,再将收到的F利作为销售额处理并不合适。
另外一个方面增值税税率问题,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与收到F利其实属于同一项业务。对于同一项业务,流程转税的应税项目应该是一致的,收到的F利应该以销售商品作为应税项目。而如果作为收入处理,很容易将收到的F利作为一种服务收入,缴纳服务业营业税或增值税。导致商业企业与供货方所在地之间税务不均衡。
目前对于平销F利有两种开票方式,一种是供货方开具: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供货方可以按相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供货方冲减销售额,销货方冲减进项税额;一种是销货方开具:收到F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通过了解了上述交易过程以后,对于前一种开票方式很好理解。而后一种开票方式商业企业生产开具发票为什么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呢?对于同一项业务,如果商业企业再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就涉及两个企业之间互相开票,增大虚开发票的风险。普通发票无法抵扣,商业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其实会增加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
在商业企业的角度,F利是对其进货成本的补偿,其财务处理就应该冲减对应的营业成本。商业企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式与账务处理会存在差异。正常来说,开具发票应当相应在财务上确认收入,而平销F利则是开具了发票,却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总体来说,平销F利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如果商业企业开具普通发票,那么供货方不可以冲减销项税额。
法律依据:
《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