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那么如何证明双方分居满一年呢?
首先如何定义分居呢?
公众对于分居的一般理解就是两个人不住在一起,不在一起过夫妻生活等,但目前法院对分居的认定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停止共同生活,双方分开居住,各自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经济财务不再混同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
在这个定义下,以夫妻不在一起居住作为标准要进行区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工作学习或其他客观原因分居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关于双方分居的证明可以参照以下内容:
第一,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例如租房合同;
第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第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用快件性质邮件,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离婚诉讼期间都属于夫妻间的分居期间;
第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第五,证人证言,但是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涉及到离婚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会单独采纳证人证言,需结合其他的证据来做认定分居的事实。
民法典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
这条新规既总结了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又适应了现今频繁离婚的社会现实,有利于帮助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摆脱婚姻的束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