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应按国家规定由 工伤保险基金 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属于配偶的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60元。 《通知》还要求,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上门确认等形式进行资格认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对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资料。 对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对冒领、骗取 工伤保险待遇 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程序追偿。 同时,《通知》要求,这次调整待遇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同步进行。对参保单位申报资格认证存在问题的人员,暂缓调整待遇。 对于有欠缴 工伤保险费 的企业,要先在工伤保险征缴部门(岗位)办理清欠手续后,方可办理待遇调整事宜。对享受资格确认、待遇审核、发放等环节要严格把关,要认真清理参保户、发放户和发放银行单位开户不一致问题,发现不一致的,先停发,后清理,查明原因并纠正后方可办理发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