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家用视听商品名称、商标、型号;2、家用视听商品出厂序号或批号;3、商品产地;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5、销售者印章;6、发货票号码;7、销售日期;8、安装调试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法律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