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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做了哪些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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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6:14

劳动合同竞业禁止的规定有,对于竞业的*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约定,用人单位是可以*公司的特定人员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的业务,这一般都是需要在合同中注明清楚。 所谓竞业禁止,又称竞业*,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并禁止本单位特定从业人员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有以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的范围和期限】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一般需要在双方协商好之后才能注明,而且单位提出竞业*的条款,也是可以获得法律的认可,所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保合同的内容可以表达出双方的真实意思,这样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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