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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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0 15:0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详细解读了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的最新规定,强调了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与建筑、安装服务的区分。根据公告,即使这些销售行为同时包含货物和建筑服务,如果企业能够分别核算销售额,那么应分别按照货物和建筑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这与《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中的混合销售原则有所区别。
公告中对比了原混合销售,指出如果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从事货物生产和零售的同时提供服务,应按销售货物缴纳。然而,对于不是亲自施工、不开具的合同签订单位,其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方式存在争议。一方面,公告似乎为营改增下的此类特殊业务开了一个例外;另一方面,它也可能在条例实施细则的框架下给予了混合销售行为新的定义。
对于企业来说,关键在于能否在账务上准确区分并分别核算,以确保符合税法规定。若企业已经按照规定进行核算,那么按照企业实际操作为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筹划和合规操作。